作者:adminwk 时间:2013/6/18 10:31:00
十、招生管理职责
64.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,其职责是:
(1)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;
(2)制订并发布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;
(3)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,审批各省(区、市)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,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;
(4)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、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;
(5)指导有关部门(单位)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,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;
(6)指导、检查各省(区、市)高校招生工作;
(7)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,培训有关人员,开展宣传工作;
(8)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;
(9)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。
65.省(区、市)、市(地区、盟、州)、县(市、区、旗)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,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(或教育部)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。
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,副主任、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、高校的负责人兼任。
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,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,处理招生日常工作。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,配备专职干部。
市(地区、盟、州)、县(市、区、旗)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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